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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和理论贡献

发布时间:2026-02-25
来源:本站

提 要: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贯主张。民营经济的兴起、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改革的成果。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促进了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创新发展民营经济理论,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为什么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什么样的民营经济、如何实现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

关键词:新时代 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 政策支持 制度保障 理论贡献


作 者:郑有贵,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当代中国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指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是继已有的反映所有制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概念后,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中形成的,能够更清晰呈现经营主体特征的一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为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形成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几十年来,关于对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我们党理论和实践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这既是对此前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践的概括和经验的总结,也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要一脉相承、坚守与时俱进的根本取向。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实践为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发展积累了基本经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其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基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矛盾的揭示,基于旧中国实行私有制没有让中国人民站起来的历史教训,基于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经验,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快速推进工业化,促进共同富裕出发的选择。

1956年,按照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要求,党和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建立起较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当时,中国共产党以苏联为鉴戒,面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出现的新问题,开始探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的“第二次结合”,走自己的适合国情的建设道路。1956年9月,陈云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大会发言中,提出了对社会主义改造后所有制结构的构想,主张以国家经营、集体经营为主体和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为补充。尽管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以发展公有制经济为政策取向,但面对国家和集体经营难以解决的一些实际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根除非公有制经济,保留了少量非公有制经济,在农村仍有个体户和实行农民耕种自留地、发展家庭副业政策,在城镇也允许极少量的个体户存在,到1978年全国城镇个体户有15万人。发展较单一公有制的问题及这一历史印记,是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央与基层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情况下选择发展民营经济的初始因素之一。

(二)改革开放初期实行鼓励和扶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践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其形成经历了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探索完善过程。改革开放初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党和国家从实际出发,在改革开放前少量城乡个体户、农村普遍发展家庭副业和农民耕种自留地等基础上,采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在城镇,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动力,来自引进外资的强烈需求和解决大量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的巨大压力两个方面。在推动引进外资方面,先是以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项目)起步。1979年2月,邓小平在一份简报上批示可以办合资经营企业;7月,为了给外商直接进入中国投资提供法律保障,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涉外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1980年4月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有关单位同外商合作建造和经营3个企业的合同为起点,到1982年年底,全国共创办了83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4个经济特区共创办35个,其他省份还有48个。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独资经营。


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发展政策在全国普遍实行,最大的动力源于大量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难题亟须加以解决。中国在个体、私营经济政策上,实现由改革开放前的主张消灭到改革开放初允许发展的转变,对个体、私营经济加以呵护,逐步推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对长期实行的知识青年到农村就业政策进行调整,允许大量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在城市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难以吸纳大量回城知识青年就业的情况下,城市中的不少待业人员通过个体经营的方式自主解决就业问题。尽管1979年全国解决了高达900万人新就业的问题,但城镇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1980年8月2日至7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形成了《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当时,预计1980年至1985年全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达3700万人。在解决劳动就业问题上,面对庞大的劳动力需要就业、在职人员多余的双重压力,文件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的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文件提出,除在国营企事业、“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就业外,还需要通过扶持“小集体”企业和“全民办集体”的合作社、以知识青年为主的集体所有制场(厂)队、城镇个体经济发展等途径来解决。文件重申了宪法关于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且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的规定,还指出,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应当适当发展;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不得刁难、歧视,应积极予以支持;社会应尊重一切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基于这些认识,文件明确了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要求财经综合部门根据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的新方针,以及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并存的新形势,调整政策和改进工作;工商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合作小组及个体劳动者发放营业执照,协同有关部门在经营方向、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予以指导;税务部门区别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税率。1980年8月7日,中共中央就转发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形成的《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文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这些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政策在实践中得以落实。1980年12月11日,浙江温州的章华妹拿到改革开放后全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她是于1979年11月30日开业卖纽扣的。工商部门给个体经营列上户头,从民事主体上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国务院于1981年7月7日颁发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且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进一步强调必须开拓个体经济就业渠道,“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并明确了促进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包括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请2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者带5个以内的学徒,个体劳动者在所在城镇可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联合会。文件还强调,个体劳动者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可以吸收符合党员、团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入团,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党、团组织。1982年12月,中央召开了全国个体劳动者和劳动就业大会,对个体劳动者在发展经济和安排就业中的作用予以肯定。鼓励和扶植城镇个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了长期积累的大量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难题的解决。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社队企业多轮驱动政策的实行,促进了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不仅是对农村经营制度的改革,还是对农村所有制的改革,由此重塑了农户家庭经济,形成激励农户扩大再生产的内在动力。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将发展社队企业的政策,由1978年前的只由集体兴办改为集体、个人等多轮驱动,在实践中形成了以户办、联户办企业为主的温州模式,成为与以集体企业为主的苏南模式、“四轮驱动”的廊坊模式并驾齐驱的乡镇企业地方发展模式。1987年,中共中央五号文件《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明确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劳力的不足,可雇请一两个帮手,或有技术的可带三五个学徒。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上遭受非议时,党和国家引导农村私营企业向当时被认为具有集体性质的股份合作制发展。

(三)将非公有制经济明确为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1987年,党的十三大作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大论断,并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明确了具有深远意义的指导方针,其中之四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指出在所有制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这次大会还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文件中明确私营经济的地位及其政策。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报告强调,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并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股份制改革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民营经济在政策呵护的基础上,又有了组织制度的保障。

(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发展民营经济方针政策的完善

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党和国家提出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且完整地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法律保护措施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党的二十大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作出新部署。

在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实践探索中,党和国家在致力于完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措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促进法》,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制度保障。

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激发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这成就了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取得,验证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富有生命力和成功的。


二、新时代从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

战略高度,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内在规定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强调:“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应从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出发,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必须把握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目标取向。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在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2003年7月1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经济日报》上发表题为《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的署名文章,提出“要彻底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束缚,改变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消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努力建设‘信用浙江’,切实维护私营业主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这论述了如何转变思想和从体制、政策上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国务院分别于2005年、2010年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营经济所遇困难的解决。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他分析指出:“近来,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有的民营企业家形容为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些困难和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多重矛盾问题碰头的结果。”他强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进一步实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纾困为主,演进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颁布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作出一系列改革部署。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现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都十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对当前的困难和挑战,应该怎么看、怎么办?我认为,这些困难和挑战总体上是在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而不是制度性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就是要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发展机会。重点要加紧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促进法》从法律上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并规定了公平竞争、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方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的改革取向。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做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时,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要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广大民营企业要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用“亲”“清”二字精辟明晰了新型政商关系,矫正了一度畸形的政商关系,为重塑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关系提供了指引。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进一步阐述了如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关心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家成长。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法》从法律上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三、民营经济发展基本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方位


党和国家在推进改革开放进程中不仅探索形成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更是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明确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方位。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个体经济的发展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党的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由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这次全会将“民营企业”写入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两个毫不动摇”被党的十九大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这就将其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就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作出新的精辟概括,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彰显了发展民营经济不是一时之策。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也就形成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上对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使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更安心地谋求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四、民营经济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其他国家没有成功解决贫富两极分化重大课题先例的历史条件下,坚定地破除所有制结构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打开了大门,形成了基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现代化之路。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实际,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战略全局高度,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路径等进行了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一)明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情况下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和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化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揭示,提出消灭私有制的政策主张,这是很长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和建设中选择消灭私有制和发展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依据。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公有制共同作用,实现集中配置资源并快速推进工业化的成功实践,在较长时期坚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对推进现代化作用的认识,但其经济活力不足的缺陷却被长期忽视。中国探索走自己的路,极为有限的个体户的存在和允许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取向改革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给整个经济注入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新时代以来的实践进一步表明,巩固好、发展好公有制经济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抵消的对立关系,是可以有机统一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取得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表明了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和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明确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尽管如此,社会上仍有民营经济是“异己力量”的错误认识。

针对一段时间有人发表所谓“民营经济的使命已经完成”,以及与此相关的“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言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这些说法不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并作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重要论断。这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实践上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可不可以发展民营经济问题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认识从“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自己人”的突破,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由“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基础”“内在要素”的突破,厘清了民营经济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

(三)明确为了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了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了民营经济服务于人民的发展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勇担时代重任,敢作敢为、善作善成”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不断提升理想境界,厚植家国情怀,感恩伟大时代,感恩党的政策,富而思源、富而思进,与祖国同进步,与人民齐奋斗,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当祖国和人民需要特别是在危难关头时,更是要挺膺担当。”“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明确了为了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两个毫不动摇”的一系列政策下,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具有了较强的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在全国经济总量中占有很重分量,在创造中国奇迹中功不可没。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数据显示,在全国企业总数中,民营企业占比超过92%;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42万多家,占比也超过92%;民营企业对进出口和税收的贡献超过五成,对城镇就业的贡献超过八成。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进程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理论引领、政策支持、制度保障的重要成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石和原动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的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概括和明确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显著优势,更加坚定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而在新征程上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自信。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则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上对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实现民营经济理论的创新发展,明确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情况下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和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明确了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明确了为了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为什么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什么样的民营经济,如何实现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为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和基本遵循。

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采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激励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更加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的广阔前景和大有可为的预期。